跟踪管理投资项目

在跟踪管理投资项目框架内,根据“一个窗口”原则,在创业各个阶段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程序受以下法规制约: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规定

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为取得跟踪管理投资活动形式的国家支持, 按规定格式向斯摩棱斯克州投资发展部(以下称发展部)提交在斯摩棱斯克州境内实施投资项目的申请,地址:斯摩棱斯克市,波尔塔夫斯基大街8a号303室,或使用专业门户网站: smolinvest67@yandex.ru, www.smolinvest.com发送至电子邮箱: smolinvest67@yandex.ru

根据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的意愿,申请可附上有关投资项目投资额和投资方向的材料(副本,租赁合同 、贷款合同、土地租赁合同、设备供货合同、项目建设合同及其它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愿提交的文件)。

授权机构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内研究申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信息:

  • 一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能小于1亿卢布;
  • 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不能少于投资项目投资额的 30%


投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时,发展部将着手研究申请中投资项目的其它信息。

当投资项目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发展部将不予研究申请,并将申请及其附件退回给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

发展部在五个工作日内研究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在斯摩棱斯克州和俄罗斯联邦其它主体内的项目工作经验,商业信誉、及实施投资项目对斯摩棱斯克州社会和生态负面影响风险的可能性。

上述分析为正面结果时,经斯摩棱斯克州主管投资项目副州长同意,发展部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对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提供跟踪管理投资活动形式的国家支持的决定(以下称“一个窗口”原则的投资项目跟踪管理 )。 由发展部部长令作出该决定。

上述分析为负面结果时,经斯摩棱斯克州主管投资项目副州长同意,发展部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拒绝为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提供“一个窗口”原则的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的决定。

发展部在作出同意对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提供“一个窗口”原则的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决定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发出授权机构决定的通知,确定投资项目的监护人,并告知投资监护人的联系方式。

发展部在作出拒绝为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提供“一个窗口”原则的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决定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发出拒绝“一个窗口”原则的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的决定,并告知拒绝理由。

在作出向投资人(投资项目发起人)提供“一个窗口”原则的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的决定后,发展部将投资项目归入到本部门投资项目跟踪管理清单。